双色球中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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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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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20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双色球中三个医学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双色球中三个行政六楼

第六条  组织架构:伦理委员会隶属双色球中三个。医院设置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独立、负责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提供保障。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类别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与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法律专家、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临床研究机构主任、院长不能兼任伦理委员会主委。

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委员采用公开公正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任职委员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由现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并在本届委员会中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医院总办签批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发文。任命文件递交卫健委及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秘书负责收集委员简历、资质证明,委员需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参与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并委托其他委员代行主任委员全部或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缺席半数以上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维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应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替换委员。替换委员的任命同新聘委员程序。当选的替补委员以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委员会知识不能胜任部分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者临床研究项目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间存在明显不同,需要对伦理审查内容提供专业咨询时,可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邀对审查项目提供咨询意见,签署保密协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办公室(行政)主任1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设办公室秘书、工作人员若干名,协助办公室主任承担项目报批资料的形式审查及日常管理等职责。均由医院总办发文任命。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简易审查。实行主审制,办公室主任为每个审查项目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每月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简易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易审查采用主审制审查,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有组长单位审批通过的观察性临床研究。快速审查主要用于在研项目的方案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内严重不良事件审查、在研项目的跟踪审查等。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且不少于7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主任委员或被授权委员主持会议,以超过投票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若各种审查意见的票数都不足半数时,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主持审查会议的委员做最终决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2/3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摘取活体器官的审查决定需全体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一致同意。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审查决定或意见由主任委员签名后发送相关研究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协同伦理委员会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医院承担的以及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伦理委员会建立与受试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及时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伦理委员会主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向医院、政府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